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试论根本违约/王胜宇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12:17  浏览:82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试论根本违约

王胜宇


  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预期违约致使履行不能,其结果严重影响到另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经济利益的情形。根本违约责任或补救方法主要可采取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等三种。根本违约的免责理由主要是不可抗力,它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在根本违约问题上,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够具体、明确,笔者建议对之区别规定并进行立法上的完善。
  一、根本违约的界定
  (一)根本违约的相关规定之分析
  在英国普通法上,合同条款分为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带有根本性的条款,危及合同成立的目标时,即构成违反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中的次要条款,只是一些从属性的条款,并不危及合同成立的目标时,即称为违反担保。在美国判例法上有关于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之分。前者指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未能从该合同取得主要利益。虽然英美国家没有采用根本违约的提法,但我们可以认为,其中的违反条件和重大违约就是一种根本违约行为,因为它已使合同的存在失去了实际意义。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因此,《公约》衡量是否根本违反合同,有三个条件:第一,违反合同结果的严重程度,即是否在实际上剥夺了另一反给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第二,这个严重结果能否预知;第三,不能预知者的标准是处于相同情况中的同样通情达理的第三人。
  中国1999年《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种情形可以说是对根本违约的规定,但在根本违约的构成,责任与补救等方面规定得不够具体、明确。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不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前者如货物买卖合同卖方不交货或买方不付款,借贷合同中借方到期不还本付息等,这应属根本违约;后者如不完全履行的是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也应属根本违约,如不完全履行的是合同中的次要义务,则不应属根本违约。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指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与合同规定的条件不符。例如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包装等标准不符,这显然不构成根本违约,可用换作、修理等方法进行补救。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实际上是预期违约中的两种情形,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对于前者,债权人可以不待履行期到来,以其拒绝履行作为根本违约。对于后者,如果债务人的信用状况严重恶化而致履行不能,自然也应作为根本违约处理。可见,第107条和第108条只是一般性规定,对根本违约并未具体规定,而要视情况由法官认定。
(二)根本违约的主观过错之分析
  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合同债务人只有存在可归责于他的过错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大际法系国家采取的是过错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前者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债务人,法无其它规定,应就其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负其责任。”后者如《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凡债务人
  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方面无恶意,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支付损害赔偿。“英美法系国家不以当事人有过失作为构成违约的必要条件,而认为一切合同都是”担保“,只要债务人不能达到担保的结果,就是违约。《公约》也没有采取过失责任原则,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他方造成损失,他就要负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他违反合同有无过失,在所不问。根据中国《合同法》第107—108条和第120—121条的规定,只要违约,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违约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或约定解决。可见,我国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对于根本违约,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其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债权人的损失。其理由有两点,第一,这是由根本违约的性质决定的。一旦根本违约,当事人的整个合同目的落空,严重损害了当事人订约的预期利益,因此,有必要归之以严格责任,督促合同当事人谨慎履行合同义务,合法行使合同权利。第二,符合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认为,该条款是对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换言之,该条款为严格责任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符合《合同法》和《公约》有关规定。
  (三)根本违约的界定
  归纳上述分析,同时借鉴《公约》的有关规定,我们不妨可以给根本违约作如下界定:当事人一方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或预期违约致使履行不能,其结果严重影响到另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经济利益,即构成根本违约,而不问其主观过错与否。
  二、根本违约的责任与补救
  任何违约都会引起一定的法律责任,或者可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在这里,违约责任和违约补救的实质含义是相同的,只是角度不同。根本违约责任与补救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本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和补救方法。
  根据《公约》的规定,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对当事人可能采取何种救济方法有直接的关系。如果某种违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就有权宣告撤销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救济方法;如果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撤销合同,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方法。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违反要件方可给予对方解除契约的权利,违反保证则对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商法》一书指出,“条件是合同的致命条款,为合同的根基,违反它,受害方如果愿意的话,即有权撤销合同并主张违约损害。”“担保并非合同的致命条款,而仅具附属性,违反它,不产生撤销权,而只能起诉主张所受损失的损害赔偿。”在美国判例法所形成的原则是,只有当一方的违约构成重大违约时,对方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否则,只能要求损害赔偿。根据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解除合同或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在履行义务或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综上规定,笔者认为根本违约责任或补救方法主要可采取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等三种。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问题,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就是利润。关于赔偿限额问题,应考虑两个因素:第一,不得超过根本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根本违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受害方因对方根本违约而严重影响到的订约时的预期利益大小。关于解除合同的问题,解除合同即撤销合同从而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但是解除合同并不影响非违约方要求根本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权利。关于宣告合同无效的问题,根本违约方应对合同无效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而且宣告合同无效、赔偿损失并不影响非违约方采取其他补救方法。
  三、根本违约的主要例外
  在发生根本违约时,原则上不允许免除根本违约责任,因为根本违约破坏了合同的根基,使非违约方的整个合同目的落空。因此,对于免除根本违约或重大违约责任的合同条款应予以限制,这一法政策已为多数国家所奉行,在我国也应如此。笔者认为根本违约的免责理由主要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它通常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前者如地震、水灾、火灾、风灾等引起的事件。后者如由战争、罢工、封锁禁运等引起的事件。因此,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而违约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那么,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有哪些?1、免除赔偿责任。即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免除因不可抗力而根本违约一方所造成的赔偿损失责任。同时我们认为,为了维持长期的经济合作关系和顺利处理违约事件,要求因不可抗力而根本违约一方作适当补偿。因为根本违约的不可抗力较其他非根本违约的不可抗力的免除责任范围和影响要大得多,这对受害方来说,其风险是很大的。2、解除合同。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根本违约,另一方有权撤销合同,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解除合同”与前文所述的根本违约责任中的“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由于根本违约引起的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受害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但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根本违约,则属于免责情形,由此引起的解除合同,受害方并不能要求赔偿损失,最多只能要求适当补偿损失。3、免除不等于不负任何责任。一般而言,因不可抗力而根本违约的一方当事人,无论属于上述何种法律后果,都应承担如下义务:第一,通知义务,即将遭受不可抗力而根本违约的事实及时通知给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果未及时通知,致使加重对方损失的,应对加重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采取适当措施的义务,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负责;第三,提供证明的义务,即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关出具的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如果提供不出证明的,仍应承担根本违约责任。
  四、一点立法建议
  可见,根本违约不同于一般违约,它的构成要件十分严格,它的法律后果也是违约责任中最重的一种,所以我们要谨慎对待,从严把握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一方面要防止根本违约的滥用,另一方面要对违约情况调查清楚,要区分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一般根本违约与不可抗力的根本违约。同时我们要区别规定,在立法上相应完善根本违约制度,便于合同当事人交易时认识把握,便于法律、仲裁机关处理合同纠纷。因此,笔者不妨建议在《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部分第108条后面增加一条如下:“当事人一方有第107条和第108条违约情形之一,其结果严重影响到对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经济利益,则构成根本违约,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机车车辆配件扩散生产暂行办法

铁道部


机车车辆配件扩散生产暂行办法
铁道部


打破部门界限,加强横向联系,利用社会力量生产机车车辆和配件,发展专业化生产协作,是保证运输急需,从根本上解决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径。为做好产品扩散工作,特制定机车车辆配件扩散生产暂行办法如后,要求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保证产品扩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产品扩散的原则
产品扩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组织提出的打破封闭式的铁路工业体制,推倒三堵墙,打好两个翻身仗的指示精神,各单位要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专业分工,发挥优势”,“长期合作、积极主动”,“保质保量,合同办事”的原则,鼓励竞争,发展横向联系,有计划,
有步骤地进行。
二、生产点的确认
向路外扩散产品,应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由计统局和物资管理局(包括办事处)、工业总公司(包括工厂)对扩散产品承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机务、车辆局参与。承接单位应具备必要的生产手段、生产能力、检测手段和严格的产品检查制度,能对产品质量和承接的数量、交货
期负责。
三、技术服务
1、产品的设计图纸、技术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是产品扩散和验收的唯一技术依据,扩散中遇有需要修改时应按铁道部(82)铁工字1183号文规定办理。
2、扩散产品及生产所需要的图纸、技术条件、专业技术标准以及后续修改资料,由设计归口单位、标准归口单位向生产单位提供。上述技术资料可核收复制料工本费。提供资料单位应复核所提供的图纸是否为现行技术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技术文件负经济责任。
3、扩散产品的原有和现生产厂应接受扩散产品承接单位人员来厂考察,其他技术服务项目如提供本厂工艺条件、技术转让等,由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合理收费,实行有偿服务。
4、设计归口单位和扩散产品现生产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产品扩散工作的进行。
5、产品扩散的机车车辆及主要配件的技术履历簿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等均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四、产品的验收与生产供应
对于扩散产品,本着重要部件要管住,主要零配件重点掌握,一般零配件放开的精神,对老产品实行边生产、边试用,但有关试验项目应符合路内工厂现行标准,对新产品和改进型的产品要进行鉴定和型式试验。
1、产品验收是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的一种形式,不解除生产厂对产品质量应负的责任。
2、扩散产品一律按图纸、技术条件和合同条款进行验收。
3、对有性能要求的重要部件须先试生产少量样件,经验收合格后,由机务、车辆局组织进行型式试验,边装车考验,边小批量生产供应。运用考验期内因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生产厂负担,事故责任按(85)铁安监字212号文规定办理。考验期满,组织鉴定合格后,可批量生
产,经验收合格供应使用。
4、对结构复杂、影响安全的零件验收合格后,由机务、车辆局和工业总公司安排装车使用,进行运用考验,为保持生产的连续性,边考验边生产供应。在考验期结束后,如无反映,即可批量生产供应。
5、通过检测、试验手段,能确认已达到设计技术要求的,如机械、物理性能、化学成份、几何尺寸精度、光洁度、探伤等,可直接验收供应使用。
6、附表1(除附表1—1、1—2、13)所列产品不派验收员验收,凭生产厂产品合格证,直接交货使用,由收货单位组织进货检查,发现质量问题时有权向生产厂退货。
7、凡需打生产代号的铸、锻件,按现行规定统一给号。
五、责任分工
1、承担机车车辆修造任务以及配件生产任务量较大、长期定点或已成为该厂主要产品的路内外企业,由机务、车辆局负责派出驻厂验收室验收人员,编制费用等参照现行驻局、厂验收室办理。凡需去生产厂验收的产品,在收到验收通知一周内必须派出验收人员去厂验收。
2、各机车车辆工厂扩散的配件,由各厂检查部门自行验收。机务、车辆验收人员有权进行抽验。对抽验不合格的配件不准装车。
3、各铁路局、物资办事处扩散的配件,由机务、车辆局验收室指定就近的驻局、厂、段验收室负责验收。
4、计统局负责修、造车扩散,物资局负责路用配件扩散,工业总公司负责厂协配件扩散。负责扩散的各部门要互通信息,互供互用。既要防止盲目扩散,造成损失浪费,又要安排好尚未扩散产品的生产供应,按照先上后下原则和配、修、造顺序,保证路用和修造车的需要。
六、物资供应
1、路外企业修、造机客、货车和生产配件所需的国家统配、部管物资,由国家物资局按生产任务直接下达分配指标给生产企业的主管(归口)部门,按本系统物资供应渠道和现行物资申请分配和订货办法,自行组织供应。
2、路内各单位向路外扩散的配件需带料加工同本单位生产用料、列入物资计划,按正常申请供应渠道办理。
3、由物资管理局负责向路外扩散的配件所需原材料由物资管理局负责。
4、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执行中遇到新问题时,请随时提出建议,待修改补充。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部物资管理局。
(附件、附表略)



1986年9月17日

关于加强出国(境)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加强出国(境)人员审批工作的通知

(体人字〔1999〕816号1999年12月10日)


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做好出国(境)团队和人员的出国审批工作,切实加强对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办发〔1993〕23号、中办发〔1999〕23号及其他有关文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公出国人员条件
(一)政治条件
气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对于下列人员,应根据本人具体情况,特别是现实表现,实事求是,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1.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四项基本原则的;在"文革"及89年"政治风波"中犯有严重错误的,不得派遣出国。如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认识,现实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
2.凡参与刑事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察的,不得派遣出国。受过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后分配工作的,不得派遣出国;但在长期考验中表现好,有专长又确为工作需要的,可以派遣出国。
3.凡有经济犯罪活动或正在被纪检、监察部门审查的人员,不得派遣出国;经济上犯有一般性错误,情节轻微,经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经济部门的人员出国(境)必须由该部门出具元经济问题的证明函。
4.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损坏国家尊严和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得派遣出国;违反外事纪律,情节较轻,经过教育确已改正的,可以派遣出国.
5.因犯严重错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的,不得派遣出国;但经过1年以上时间的考验,确已改正错误,表现好的,可以派遣出国。、犯有错误正在处理过程中,未作结论的,或虽属一般性问题,但本人有严重抵触情绪的,暂不派遣出国。
(二)业务条件
1.出国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负担的任务。
2.常驻国(境)外、留学进修、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专业技术考察的人员,一般应具有相应的外语水平。,
3.出国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三)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出国条件
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对于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休、退休后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确属工作需要,且在职人员不能替代的出访,由派出单位写明必须派出的具体理由o其中,司局级干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司报经总局党组审批;其他人员由有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权的单位审批,为离退休人员办理的审查只能为一次性有效件。
二、出国(境)人员的审批:
(一)因公出国(境)审批
1.常驻国(境)外人员(出国(境)半年以上人员)
中央管理的干部派驻国(境)外机构工作,由国家体育总局党组报中央审批。正副处级、正副司(局)级干部由组团单位报外联司,再由外联司将出国任务及团队人员名单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审批;其他人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分管领导审批(报批程序同司处级)。填报一份《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见附件2),单位及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凭任务报批件、组队表及办理出国(境)任务的过程文件,到人事司办理审批手续,由人事司出具审查批件(见附件4)。批件的有效期一般等同于其在国(境)外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派驻国外使领馆、联合国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新华社香港分社和新华社澳门分社的,其出国(境)审批手续随任职手续一并办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兼职。因特殊情况,需派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工作的,事先要征得外交部及驻外使领馆或新华社香港分社、新华社澳门分社的同意后再办理审批手续。派驻国外及港澳地区中资机构工作的人员,必须按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不得跨地区、跨部门审批,也不得委托审批.
2.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
(1)中央管理的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
中央管理的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按中央规定,分别由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报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或国务院审批。中央管理的厅(局)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由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审批,报中央组织部备案。
(2)正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
正处级以上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可与出国(境)任务一起办理审批手续,但要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见附件3),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有因公临时出国审批权的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3)副处级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
副处级以下人员首次因公临时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单位及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凭任务报批件、组队表及办理出国(境)任务的过程文件,到有出国审批权的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由审批单位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审查批件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临时集训的人员视具体集训时间而定,可为二年、一年或一次性有效件,参加大型运动会(奥运会、亚运会等)的人员一般为一次性有效件。有效期满后出国应重新办理审查批件。在有效期内,发现出国人员有问题时,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撤销其审查批件。
(4)集训或借调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
在国家队集训的运动员、教练员,行政关系不在各运动管理中心的,到达国家队集训的同时,应由原单位(省或市体委)出具一份同意其出国(《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及现实表现的材料,还应有一份原单位(省或市体委)出具的出国人员审查委托书(要注明具体同意年限),由有出国审批权的主管单位办理出国审查。临时借调人员出国,原则上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办理审批手续。凡借调六个月以上并有正式借聘合同的,在征得借出单位同意后,也可由用人单位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审查有效期一般为一次性或根据借聘合同年限而定。
(5)招聘的流动人员出国(境)审批
招聘的流动人员,因情况复杂,派遣因公出国要从严掌握。被招聘的人员须在聘用单位正式工作一年以上(以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为准〉方能派遣因公出国。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在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负责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其人事档案仍在原工作单位的,由聘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征得原工作单位的意见后,办理审查和报批手续。一般审批有效期为一次性。
(6)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审批
凡属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必须凭据由有关出国任务审批机关出具的"出国任务通知书"和"出国任务确认件"办理审批手续;凡属委托审批的,必须凭据由有关出国任务审批机关出具的"出国任务批件"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审批部门不予办理.
(7)参加大型运动会代表团的审批
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大型运动会代表团人员,各单位在组队时应为其派出人员提供现实表现及同意其出国(境)的材料,报人事司统一审批,由人事司出具一次性审查批件。
3.在审查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的审批
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凭出国任务报批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二)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1.因私出国(境)的条件
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根据组通字〔1995〕35号文,对在职领导干部从严,离退休干部适当从宽;党政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党员领导干部从严,其他干部适当从宽的精神,做好审批工作。
以下几类人员的因私出国(境)不予审批: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2.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因私出国(境)的审批,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1)副部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由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审批,报中组部备案。
(2)副司(局)级以上干部、现职高级教练或著名运动员因私出国(境),须报人事司审核并提出意见后,再报总局领导审批;
(3)处级以下人员由有因私出国(境)审批权的单位党委办理审批手续;如本单位元审批权,其所在单位须写出请示报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审批;
(4)具有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权的单位同时具有因私出国(境)审批权;
(5)由本人写出申请出国(境)的事由、出国(境)的时间及请假报告,到出入境管理处领取两份中国公民出入境申请表,将申请报告、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及出入境申请表提交给所在单位,由有因公临时审批权的单位党委签署意见(注:人与档案须在一起)。
3.办理公证证明
需要办理公证的,由有因私出国(境)审批权的单位出具证明信到公证部门办理。按照公证部门规定的格式(见附件5),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书写,并写明出处,由书写人签名,加盖组织人事部门专用章。凡由当事人本人书写的证明信一律无效。
三、出国审批有关纪律规定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每个单位有一名单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组织人事部门有一名专职(兼职)干部具体办理该项工作。把出国(境)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对在审批权限内的因公、因私出国(境),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政策规定办,按程序办,不得越权审批。对不坚持原则、不严格把关、违反政策规定的审批部门,收回出国(境)审批权,并追究其责任。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加强出访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尤其是运动队的思想教育工作,要抓紧抓实。
〈二)凡因私到国外和港澳地区探亲、访友、旅游、自费留学、个人应聘、任职等,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不得按因公名义审批出国。
(三)不得私自为他人非法办理出国(境)审批,不得搞权钱交易.一经查出,将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党内或行政处分。
(四)对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或出走(含滞留不归)、叛逃的,要认真核实情况,及时逐级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查找原因,总结教训,严肃处理有关人员.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填表注意事项
《因公挡国人员审查表》、《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政治表现栏须由单位或部门填写,单位审查意见栏要由其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意见栏由有审批权的审批部门的领导签署意见,批准机关意见栏由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内容包括:任务报批件文号、审查批件文号、出访国家(地区)、出访时间及任务)。
(二)办理审批时间规定
办理审批手续的时间一般为8个工作日,大型团队出访一般为15个工作日。如未按规定提前送交材料,延误出访自行负责。
(三)打印审查批件注意事项
审查批件中主送单位为:出访人员的单位,有几个单位的人主送几个单位,单位要写全称;抄送单位为:党委、纪检监察、办公室、财务、外事、保卫部门、上级人事部门、安全部(40人以上团队需抄送)。
(四)保存审查批件
将最近一次做的审查批件(或复印件)保存好,以备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访,填组队表、备案表、护照申请表等表格时查用(一次性有效批件除外)。
(五)年终总结及统计
每年的12月31日之前,向人事司报送当年的出国审批情况总结及当年的出访人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
附件:1.国家体育总局调整因公临时出国审批权限的单位(略)
2.《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略)
3.《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略)
4.《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略)
5.《公证证明信式样》(略)
6.《年出国(境)人员情况统计表》(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