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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属性及其有偿流转法律问题探析/佘卫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14:29  浏览:99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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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属性及其有偿流转法律问题探析

佘卫刚


[内容摘要]农村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用益物权,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其外部利益性逐渐显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流转问题遂成为专家、学者们研讨的焦点问题。现行的调整农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法律规范因其自身的缺陷性,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之需。如何在确保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作为用益物权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最大效用,使之合理、有序、有偿流转之变革已刻不容缓。

[关键词]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权能,有偿流转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不和谐因素
近年来,“ 三农” 问题一直被称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重中之重,新一届领导集体提出“ 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随科学理论思想转变为强大的实践武器,中国经济社会,尤其是农村面貌将会出现巨大的变化。但目前现实社会中,仍存在着严重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

(一)城市化进程加速化与农地锐减的矛盾
经济发展必然促进城市化进程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数量不断增加、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又必然需要大量建设用地。据报中国城市化水平1995年为29%,到2000年为35%,而到2010年则为45%左右。纵观中国建国以来城市发展与耕地变化简史,可以看出,从1957年到1997年间,耕地从112百万公顷下降到95百万公顷,年减少近1,000,000万公顷[1]。这严重冲击保护耕地的国策。

(二)农民土地被征获得极少的补偿金与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而获得巨额差价的矛盾
我国土地管理法律体系规定了农地只有被国家征才能进入地市,这样就使得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造成国家对农地使用权的不当干预,无偿的取得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后的增值收益,而收益返还用于农村建设的却是其中极少的一部分。从而政府、乡镇干部与农民间的关系对立,矛盾尖锐。

(三)农地使用权之流转趋势与国家法律规范严格限制间的矛盾
以土地管理法为主的法律体系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严格禁止、限制的,只有极少数情况例外,但也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但现实中,这些禁限基本处于失灵状态,各地农地流转隐形市场大量存在。随经济发展、户籍制改革,村民买卖、抵押房屋及宅基地屡见不鲜;名为联营实为土地租赁、甚至买卖的现象也比较严重;在皖粤等省份亦以地方立法形式出台了集体建设用地有偿流转等办法。可见,现实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靠一味的禁止是无法解决的。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尤其是其流转问题,已经成为严重影响农村发展的重要问题。随中国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建立如何充分体现、发挥土地使用权生产要素作用的,使之能正常、合理、高效利用的制度刻不容缓。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治理现状与缺陷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对于其使用权及使用权流转,我国法律如是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建设用地需使用国有土地,乡镇企业建设用地、村民建房用宅基地、乡村公益建设用地等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除外;该法60条,可以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该法62条,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法63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集体建设,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35、36条等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得抵押,但抵押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的,相应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等等。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持否定态度的,但有两个例外:即土地管理法第63条担保法第36条的规定。即便如此,该种情况也只占集体建设用地中很少的一部分,而且,农民集体从中也多不能获得收益获收益有限[2]。如此之规定,已经与我国经济社会之现实严重脱节,具有明显的缺陷性:

(一)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主体严重虚位、权能残缺不全
按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所有。但在人民公社解体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基本解体,目前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就其本质已不同于土地管理法制定时的那种以自然村为界、以农民集体土地为基本财产、以组织体的方式由农民在组织体内以土地为基本劳动对象统一经营、管理集体所有土地的社会组织形态。那是一种具有土地资产合作化特征的集体经济组织[3]。故现在农村集体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有效组织形式和程序,为某些村干部权力寻租留下空间。
而农村土地处分权能则因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行政权力的强行介入,变成政府的征地权。
故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质上是一种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中国农村特有的制度安排。集体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而已,真正拥有支配权的是国家[4]。造成在行政权力参与下,农民集体土地权利被侵害,土地农转非有增无减,有禁无止。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用益物权属性及其全能之残缺不全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即以支配物质利用价值为内容之物权。这应是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基本法律属性[5]。它是由集体土地所有权所派生出的一种用益物权,使所有人以外的权利主体对土地而为不侵害所有权的自由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等,从而对土地利用以实现其经济目的的权利。
而我国法律规定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仅在用途上仅限于村民自己对集体土地之于公益、乡(镇)村企业及住房用宅基地等之使用,而且在数量上也严格限制,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为收益更是严格控制,使集体集体建设用益物权缺失其最为重要的全能——收益全能,土地资源作为生产要素不能得到最优配置,作用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管理问题
按我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经营管理。然而现实中,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已经因为农地由村民占有、使用而为村民享有和行使;而农地管理权行使的一个最重要的表现就是选择农地使用制度,自主安排农地用途。但实际上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已由国家通过法制的形式统一作出安排,农村集体只能执行、并不能自主选择。更何况,如上文所述,如今的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等已经并非制度产生之日的集体经济组织等。如此情形之下,致使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组织和程序的缺失,加之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少可操作性,价值巨大的外部利益性诱惑,造成现实中隐形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大量存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处于一种违法、不合理、混乱的状态,不利于农村土地市场的形成。若不及时引导、规范将可能对我国国有土地市场造成严重冲击。

(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国家法律强制禁止与现实禁而不止
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上,国家是持谨慎态度的。集体建设用地市场的开放,将直接影响到农地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等。但随经济的发展,新农村建设需要土地,村民权益意识的提高要求分享农地流转之收益,改革试验与农民探索为流转工作做了政策储备,更重要的是农地使用权流转隐形市场大量存在。如1990年以来,珠、长江三角洲及一些大中城市市郊,农民利用政策和法律空间,自建厂房、仓库和店铺等用于出租;或者干脆不顾法律的限制,直接进行土地非法出租等。通过隐形市场、改变用途而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数量是巨大、惊人的。但这些流转毕竟在法律、政策上未得到明确认同,是在杂乱、无序及隐蔽的状态下进行的,缺乏合理规制,从而难免引发诸多问题,导致纠纷及矛盾冲突,影响农村稳定发展[6]。

可见,如果政府一味无视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市场的现实需求,强调市场的高度管制与禁止,而不是通过疏通和堵漏相结合的土地制度去变革现行制度中不适应经济生活的部分,将可能导致因管治过度而引发的政府失灵,加剧矛盾。

综上所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否流转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制约性因素之一,而现行调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法律法规,因其自身的滞后性、局限性以及故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势在必行。

三、通过制度创新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化、规范化流转
中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强化权力的制度安排,其最大的弊端在于限制和约束了农民自由而全面地发展。建国以来的多轮土地改革之所以收效甚微,根本原因就在于“始终将政府对土地的统一管理职能和政府垄断职能混为一谈,而没有去围绕土地经济运行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机制基础进行创新,一直因为政府自己调控自己,政府自己监管自己而治标不治本。[7]”因为农村土地制度的构建直接关系农民阶层的命运,改革不能忽视其愿望与诉求。故新的改革,应走出一味强调政府管制与控制的误区,在尊重历史与现实市场需求的基础上,依靠公有制土地实现形式的产权创新,实行疏通与堵漏相结合的灵活的土地制度。

(一)明确界定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主体及其代表主体和其享有的农地权利
如前文所述,目前现实社会中有些地方根本就不存在所谓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在性质上已不同于土地管理法颁布时的集体经济组织, 这就使得大多数情况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由村委会——这一有准行政性质的基层村民自治组织充当,在监督机制缺乏的情况下,也为个别村干部权力寻租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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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府办发〔2004〕170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4〕19号)和《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遵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办发〔2004〕6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室)是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经济体制改革调研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政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及全市经济、社会管理的有关事务。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起草和审核指导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文稿及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三)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实施会议议定事项;负责市人民政府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交给市人民政府办理的有关事宜。

(五)处理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文电;指导全市政府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六)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指示,对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之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决定。

(七)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重大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及市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

(八)负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工作的调查研究、咨询建议、方案论证和跟踪反馈,为市人民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九)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负责市人民政府的值班工作。

(十)负责办理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省、市政协委员提案,并督促建议、提案的落实。

(十一)收集、编辑、报送省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领导参阅的信息资料;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

(十二)负责全市政府法制工作的规划、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办理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行政赔偿事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十三)负责接待上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市外对口副地级以上公务人员;负责外事、侨务有关工作。

(十四)归口管理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十五)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办理上级领导交办需由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室办理的信访事项;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及市人民政府机关办公大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六)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有关事务工作。

(十七)负责市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办公室设13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科

负责撰写《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重要文稿和市长讲话稿;负责市人民政府、市长重大活动宣传报道的组织衔接工作;办理审计、监察、体制改革、机构编制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市委办公室,协调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的相关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围绕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研工作;承办市

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经济工作分析会、经济工作调度会等重要会议的政务性服务工作;负责市政府重大活动的有关协调工作。

(二)财经科

办理发改委、财政、粮食、贸易、统计、物价、招商、旅游、外事(侨务)、对台事务、档案、地方志、纠风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税务、金融、保险、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三)工交科

办理工业(含国防科技工业)、交通(含铁路、航空、水运)、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电力、石油、电信、邮政、移动通信等方面的工作;

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四)农业科

办理农业(含扶贫、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绿化、水利、国土资源、乡镇企业、农业救灾、农业科研、畜牧、供销、农机、移民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烟草、气象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五)城建科

办理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市规划、城市园林、城区国土、住房公积金、环保、房管、人防等方面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六)科教文卫科

办理教育、科技(知识产权)、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广播电视、体育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科协、文联、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七)社会事业科

办理人事、公安、司法、民政(老龄)、民族宗教、残联等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国安、军队、武警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的会务和专题调研工作。

(八)文书科

办理文电收发、传阅、分办、核稿等工作;负责保密和国旗、国徽、印鉴、档案管理及机要通信等工作;负责全市政府办公室系统公文处理的指导工作;负责办公室内部的文秘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值班编排、衔接工作。

(九)信息督查室

负责市人民政府和办公室的督查工作;负责政务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联系市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方面的工作;负责办公室办公自动化、信息化的规划、管理及全市政府办公室系统自动化、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工作。

(十)经济研究科

负责对经济工作的调查研究,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起草市人民政府重要文稿;负责编辑《遵义经济》。

(十一)人事教育科

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政审、考评考核、教育培训、政治学习、机关目标管理、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工作。

(十二)离退休干部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离退休人员学习,开展文体活动并负责生活福利、健康疗养、考察学习等服务工作。

(十三)信访保卫科

负责市人民政府机关办公大楼的安全保卫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办理人民来信来访来电工作;办理有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政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48名,其中,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9名(含兼职),督查室主任1名(副县级),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3名;正副科长(主任)24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11名。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单列编制2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挂接待处牌子),设在市政府办公室,正县级建制。办理全市公务出国(境)人员手续的审核;负责外籍人员在遵期间的管理和有关涉外事务工作;指导全市外事、侨务工作;负责内外事接待工作;管理遵义宾馆、碧云宾馆。行政编制6名,事业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含兼职1名),正副科长3名。内设综合科、外事侨务科、接待科。

(二)国防教育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正县级建制。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组织、宣传、实施工作,检查、督促《国防教育法》贯彻落实情况。单列编制2名,另由军分区抽派1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军分区干部兼任),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1名。

(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正县级建制。承担全市政府系统法制规划、协调、监督、指导、服务工作;承担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审查修改工作;审核市政府土地审批文件;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办理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行政赔偿工作;承担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的征求意见工作和行政执法培训工作。行政编制1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1名;正副科长3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1名。内设法规科、行政执法监督科、行政复议科(市政府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四)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

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均为市委、市政府派出的副县级综合办事机构,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人员列入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按市级机关管理办法管理。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归口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1、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事业编制6名(含工勤人员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2名。

2、市人民政府驻重庆办事处事业编制5名(含工勤人员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1名。

3、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加挂遵义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牌子,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一套人员),核定事业编制6名(含工勤人员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科员或副主任科员2名。

4、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事业编制3名(含工勤人员1名),其中,主任或副主任1名。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结合驻外机构工作实际明确。

六、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

保留市政府办公室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为市政府办公室所属副县级事业单位,事业编制36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内设财务科、后勤管理科、物业管理科、车队。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副科长5名。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机关办公大楼的国有资产、房地产管理、机关的房改工作;负责机关办公大楼及周边的绿化、创卫和水、电的供应及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办公用品的采购、供给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及相关工作部门的工资预决算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公务费用的审核报销工作;负责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办公室公务车辆的调配及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市政府办公室会务、文印及书报刊征订收发工作;负责办公室系统的宾客接待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依照国务院规定批准兴办的开发区在改善投资环境、引进外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经济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但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擅自批准设立名目繁多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园区、度假区,下同,随意圈占大量耕地和违法出让、转让土地,越权出台优惠政策,导致开发区过多过滥,明显超出了实际需要,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对此,必须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开发区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纠正越权审批、违规圈占土地、低价出让土地等行为,促进各类开发区健康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要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清查的重点是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未经批准而扩建的国家级开发区。清查的内容包括:开发区的名称、数量、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出让面积、收取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现有优惠政策包括税收等。


三、要在检查清理的基础上进行整顿规范。对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虽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未按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各类开发区,先整改,对缺乏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的,要坚决停办,所占用的土地要依法坚决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要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后还耕于农,严禁弃耕撂荒;对整改后确需保留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严格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对经国务院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已报国务院备案的开发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照检查,对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开发土地,要依法处理;对确需扩建的,要严格核定规划面积,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四、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凡是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废止有关文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土地,并按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的补偿费用。严禁低价协议出让土地,协议供地必须提前公布供地方案。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禁止将以征用方式取得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农业园区开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对种植、养殖等农业园区的建设用地标准或比例做出规定,防止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


五、今后要更严格控制设立以成片土地开发为条件的开发区。鼓励工业项目向依法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集中。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工业、教育、科技和商贸等项目建设的,选址和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开发区的名称。现有各类开发区扩区、改变区位、升级的审批,都要由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开发区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国土资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批准权限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加强对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清理整顿工作采取以省为主、部门配合,自下而上逐级进行的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各类开发区以及建设用地管理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主动纠正和处理。清理整顿工作要在 2003年年底前完成,并向国务院报告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国务院责成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工作组,制定清理整顿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组织检查验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开发区发展的政策建议。对经验收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04年3月底前由联合工作组将名单报国务院。


200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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